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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6:06:59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这个将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这个将于13日施行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最高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

婚前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应获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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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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