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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购令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8 22:39:28 人浏览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包括落实地方责任、住房保障、信贷税收、土地供应、暂时限购、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等十二方面内容。主要包括:

在本市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限购政策。

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管理。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处力度。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对预售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快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平台。

建立问责机制。

3月份向社会公布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同时,“通知”落实了“新国八条”中有关税收、信贷、新闻宣传等方面的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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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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