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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07:52:36 人浏览

导读:

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什么不同?相信大家都很好奇这个问题吧,其实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

  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什么不同?相信大家都很好奇这个问题吧,其实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止的时间。借款期限的长短,是根据借款的种类分别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两个阶段。建设期指从借款项目开始建设到全部建成投产的时间。它包括施工前准备、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四个阶段。建设期的计算以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时间为准。还款期指自投产后到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止的时间。它根据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各项资金与应偿还的借款数进行比较确定。

  什么是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又称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抵押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期限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对于《担保法》第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理解为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对此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因为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从属于主债权,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直接与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发生冲突,而且,这与抵押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也不完全吻合,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该观点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抵押人和债务人利用抵押合同所约定的存续期间,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将极大的损害抵押制度的功能,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二)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期间,可以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抵押物权担保价值的实现,并不会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谓物权的无期限性作为拒绝承认抵押权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则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直接将抵押期限规定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什么不同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借款期限(Term of borrowing),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抵押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不能消灭的抵押权,借款期限是依照借贷双方合同规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借款期限与抵押期限有什么不同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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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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