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用益物权纠纷 > 地役权 > 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1:01:57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是为物权法所保护的一种权利,其做法主要是提高役地人的土地收益,不过要牺牲其他人的土地权益且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而对于...

  地役权是为物权法所保护的一种权利,其做法主要是提高役地人的土地收益,不过要牺牲其他人的土地权益且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而对于这种权利的设定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若想设定地役权,又对此不了解的朋友们不妨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地役权要怎样设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怎样设定的相关问题的回答。从法律的角度,地役权的性质决定了地役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使用权人。在设定地役权之后,对于地役权的转让就必须和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起转让。要想了解更多关于地役权设定的话,不妨前来法律快车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责任编辑:张小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