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彩霞诉忠县乌杨镇将军村2组移民生产安置费分配纠纷案
导读:
民事判决书
(2006)忠民初字第380号
且原告系三峡移民库区自然增长人口,依照相关移民政策规定,属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其依法应当享有与被告其他成员同等份额的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不属移民生产安置人口,不予发放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的理由不成立,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忠县乌杨镇将军村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彩霞移民生产安置费2620元。
案件受理费110元,其他诉讼费290元,共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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