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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典卖制度使典权人仅仅取得典权,典权人虽可长时间的享有对典物使用收益之权,但却不能现实地取得典物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典价与典物卖价的差额,主债务的履行期也不应逾越典期。
3、回赎权:除因不可抗力而致典物灭失外,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可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赎回典物。
二、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典物质量瑕疵担保和典物权利瑕疵担保。
2、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在典物设立之前已存在担保物权,出典人则负有向典权人如实告知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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