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
当债务人在进行借款的时候,债权人为了确定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会让债务人提供担保,动产质权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将自己的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可以将该动产进行变价或优先受偿,那么对于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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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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