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方式
导读:
一般我们在购买预定商品的时候一般会向上加先支付预订金额。这个预定的金额一般是不退的,为的就是能够预约购买到商品。这样的方式就像我们现在商法债权里面的保证金的叫那是为了能够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能够实现。那么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方式及其相关问题。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保证金一般都是以预先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来做担保,因此属于定金担保。
担保是指使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另外,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对象是追偿权。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最好要求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对借款人信用补充的作用。因此这里也只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进行比较。
上文已经提到银行风险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具体而言就是对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准确评估的困难性。尤其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里,信用没有历史记录、没有量化成一定的等级并能进行科学的归类,而且也没有畅通便捷的渠道去提供关于信用的信息,这时的市场就是不透明的,信息供给的稀缺性会导致企业总体信用欠佳,也会导致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仅高成本,选择的空间亦很小。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信用就是担保的基础,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因此对保证人的信用审查与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查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因此要求银行不仅要对保证人现实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还需对其在保证期间内资信状况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进行预测和评价。而物的担保只需对特定的担保物的合法性和实际价值进行审查,只要尽到足够的谨慎,物的价值估定是相对客观的,只要市场相对稳定,其贴现的价值基本是稳定的。
在连带保证的情形,债务人和保证人所有资产均可作保,银行可根据其资产状况,对双方的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任意选择,要求法院进行扣划、拍卖、变卖(但已被设定抵押、质押的资产除外),直至债权得以实现。这使银行对资产担保的形式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更多的选择就意味着风险的分散。但是,上述权利的满足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使赢得了官司,如保证人或债务人拒绝履行,银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其中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不言而喻的。情况更遭的是,现实中的情形往往是银行打得赢官司拿不回钱。而且如果担保人资不抵债,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资产的权利要求与其他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的地位,无优先受偿权。这就是选择权与优先权的互换,不可能两全。这也就对连带保证人的信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物保的情形,如果债务人不能偿债,银行只需将担保物以拍卖等方式变现,在支付相应的变现费用后,银行对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
我们已经说过人保的基础就是保证人的信用,而且保证人并非债务人,银行不能对其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控制,因此就无法控制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向外大规模的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或发生大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其资信状况迅速恶化,其实际的担保能力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对银行债权的担保构成威胁。而且一般债务人所能提供的保证人都与其具有某种行业的同质性和业务的关联性,此时银行就必须承担他们“一损俱损”的风险,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在物保的情形,担保物的变现性和其价值将会随使用而损耗是银行面临的风险,但从整体而言,其价值不会偏离实际的使用价值太远,只要物的市场波动不会太剧烈。因此物保比人保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方式及其相关问题,借款人所愿提供的担保只限能够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与物的双重担保(而且双重保证也并非万无一失,其实现亦有特定的条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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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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