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
导读:
生活中都会有急需用钱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一下拿不出来那么多钱,就只能想办法去借,那么这个时候就要有东西来当做抵押物,来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证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 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注明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 或者使用权权属等)、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及于抵 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有
严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按照法律 规定在抵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情况记载的法律程序。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 抵押登记分为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在登记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设立抵押。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
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是指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已登记抵押权时, 如果其他抵押权人对未登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记的抵押合同先于
已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也能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就该特殊动产得到清偿。
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就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到期债权。
抵押 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 清偿责任。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优
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受偿,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照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清偿。
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虽然不能直接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但却 具有就其价值部分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担保债权如何实现的相关内容。首先,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进行拍卖等方式清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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