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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条文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08:20: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条文解读?从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还有在新民诉法中第197条中如何理解符合法律规定?接下...

  核心内容:如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条文解读?从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还有在新民诉法中第197条中如何理解符合法律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新《民事诉讼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条文解读

  有学者将公力实现担保物权的模式主要划分为:诉讼裁判模式、申请拍卖模式以及非讼裁判模式。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采纳的是一种介乎诉讼与非讼之间的裁判模式,以下将对第196条、第197条进行条文解读。

  1、对第196条的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中第196条就是对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一条简单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比较简单,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也可以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请求,由先立案的法院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

  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法院大都与不动产有关系,其中“担保财产所在地”一般是指不动产所在地,而“担保物权登记地”则是不动产登记地。不动产所在地毋庸多言,以下仅就不动产登记地作简单论述。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当事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一种重要的公示方法,在现代社会物权流转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维护安全有序、公平高效的不动产交易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00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使用14个条文对不动产登记加以规范,为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对第197条的解读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关于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担保物权人等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裁定:一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另外一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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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条解读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符合法律规定”的含义。一般认为,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积极要件和不具备消极要件的时候才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积极要件需要满足设立担保物权的要件,例如设定担保物权应当根据法律或者其他规定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才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具备消极要件主要是指不存在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主要审查的就是是否满足《物权法》规定的积极要件;还要审查这些案件是否具备消极要件,如果具备任何一条就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此外,如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出现了其他争议,例如,双方对债务履行、抵押权的效力等存在争议,就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了,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当然,当事人可以就担保物权项下的其他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来获取相应救济。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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