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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房屋能不能平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9 09:55:53 人浏览

导读:

田某与小陈在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田某婚前贷款购买的一处位于金州区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2008年8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经过大学3年的相处,但因

田某与小陈在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田某婚前贷款购买的一处位于金州区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2008年8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经过大学3年的相处,但因为二人性格差异很大,婚后半年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

2010年10月,小陈向田某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结婚协议书”平均分割田某位于金州区的房屋。那么,小陈能否得到该房屋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3条、19条的规定,对于夫妻财产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作出约定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对于婚前协议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其与我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但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知,婚前协议并不被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所禁止。

因为该协议订立时,双方并未形成婚姻法律关系,所以对于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依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该协议进行分析可知,该协议不存在上述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协议的订立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依据该协议的性质可知,该协议是以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2008年8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因此,小陈可以依据该合法有效的协议取得该房屋的份额。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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