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和特征
导读: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和特征
(一)概念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等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三)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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