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索要高额报酬合法吗
导读:
近日,胡女士在面馆用餐时不小心把文件袋丢失了,可是捡到文件袋的人却开出了2000元的报酬以作为报答,那么捡到遗失物索要高额报酬合法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经过】
胡女士是周口人,现在湖北省武汉市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半个月前,胡女士在公司附近的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文件袋丢失。文件袋里面装有企划书、客户签约合同、客户资料等重要文件,涉及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着急的她赶回面馆时,发现文件袋已经不见了。她当即询问面馆老板和服务员,他们均称没有注意。无奈的胡女士开始在附近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重金酬谢。第三天,终于有人打电话来称捡到了文件袋,并发过来一个照片。胡女士确认就是自己丢失的物品,当即表示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报酬,但对方却明确提出要2000元报酬。胡女士认为报酬金额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拒绝支付。可对方就是不松口,并威胁说不给钱东西就不给了。胡女士很是无语,但迫于压力,还是承诺会如约给钱。但她心里一直疑惑,这算敲诈勒索吗?这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法律解读】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在此次事件中,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可以参照湖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若2000元符合了湖北省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胡女士可报警要求警方处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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