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导读: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人,可将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例如,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留置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物。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非所有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物,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财产所有权应依法取得。《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就是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
买卖使用权房屋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以交付租赁物为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租赁双方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应当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物业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较大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房产被保全后,最长需要三年的时间进行解除。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
无权处分的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合同进行物权处分,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