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咋分
导读:
小方在家操持家务、养育孩子;丈夫小伟则在外赚钱养家。不仅如此,他还要为小方婚前在上海买的房子还贷。然而,这段婚姻不到两年便结束了。小伟为讨要财产将前妻告上法庭。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近日,市一中院判令小方支付小伟房屋补偿款4万元及租金收益1万元。
这段婚姻只维持了23个月
2006年,上海姑娘小方遇到了小自己4岁的福建男子小伟,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婚后,他们一直住在福建漳州的一处宿舍内,小伟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小方在家抚养女儿、承担家务。
然而,由于性格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两人之间产生了隔阂,感情急剧降温。2008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小方生活,但协议未提及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后,小方携女回沪生活,不料却遭遇了一场官司。
原来,两人结婚以前,小方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并将房产租了出去。小伟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他替小方还了房贷,因此小方要返还这笔钱并分享租金收益。此外,小方还要返还男方家人给她的数码相机、金戒指、钻戒等。因此,小伟要求判令小方支付9万元及数码相机等物。
男方一审仅获赔5450元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小伟进行了举证。小伟指出,因小方居住在漳州,她平时以异地汇款、存款方式向银行归还房贷。小伟举证的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中除汇款人、收款人均为小方的以外,另有5张凭证、金额合计10900元的汇款人为小伟、收款人为小方。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采纳小伟婚后汇款10900元来源于工资收入的主张,但小伟的婚后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小方对小伟参与还贷的部分应当返还一半,即5450元。婚前房屋的租金收益用于还贷,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伟主张分割,于法无据。至于数码相机等物,因小伟不能举证,不予采信。
只拿到5450元的小伟觉得不可接受,上诉至市一中院,称小方在婚后无工作,自己的工资全部投入至小方在上海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其他费用,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小方支付房屋增值收益15万元。
新解释带来不同判决结果
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小伟的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合议庭认为,小方在闵行区的房产确系她婚前购买,且登记于自己名下。但双方当事人在婚后共同就该套房屋的贷款予以了还贷,故小伟有权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要求小方予以归还,并进行相应补偿。至于一共还了多少钱,由于双方都说不清楚,金额由合议庭酌定。《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伟有权要求与小方分享房屋租金收益。据此,合议庭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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