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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3:36: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预告登记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其效力,那么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预告登记...

  核心内容:关于预告登记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其效力,那么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第一,权利保全效力,即预告登记后,义务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处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内,处分行为无效;第二,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依本登记的日期,而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第三,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我国《物权法》第20条只规定了第一种效力,即预告登记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任何变动,只是限制了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债务人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客观的看待我国对于预告登记效力方面的认定,不难发现:一方面,其体现了立法者抑制房屋买卖欺诈的立法精神;但另一方面,《物权法》对于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之行为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界定仍然比较暧昧。目前,学理上对此有两种理解:其一,“绝对无效说”,即只要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其二,“相对无效说”,即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有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目前世界上比较占主流的观点为“相对无效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 款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对土地或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在它会妨碍或者侵害请求权的限度内没有效力。”又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05条规定,并不因为有假登记的存在,而否定假登记义务人在假登记之后进行的处分行为之效力,但该其后的处分行为在假登记权利人将假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在侵害假登记权利之范围内无效。再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 条第2款规定:“前款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土地所为之处分,对于所登记之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很明显,对于该“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认定,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相对无效模式,即预告登记后,债务人就该不动产所为的处分,只在妨害所担保的请求权的顺利实现时才无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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