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引发不动产加名潮
导读:
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特别是涉及财产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引发了一轮房产“加名潮”,加名税也同时应运而生,也掀起了一场“保卫婚姻”的论战,更是延伸到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及另外25名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的提案》,她在提案中历数了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条司法解释的“几宗罪”,说明条款在实施中已造成不利后果,建议最高法对这3个条款尽快通过安全指导或个案批复等形式予以引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尚绍华认为,该条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她指出,在目前城市高房价背景下,该条款在保护房屋出资方父母的权益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但从实施效果看,另一方可以通过“加名”获得权利,出现的“加名潮”表明这条规定并未产生立法者期待的效果,反而动摇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信心。闵济宏律师表示认同,“该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率高、婚姻维持期不长的背景下,有利于保护出资者的利益”,同时,他也指出,派生出的“加名潮”的确带来了婚姻不稳定问题,让夫妻双方产生不信任,而出现婚姻危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8月13日《正义网》)。对于新婚姻法解释,网友们是褒贬不一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
出现房产加名潮动摇对婚姻家庭的信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第一条【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40年至70年,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法律规定,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
儿子与户主关系按照实际家庭关系填写。若户主为父亲,则填“父子关系”;若户主为祖父,则填“爷孙关系”。一般情况下,户主应由家中长辈担任,需要修改户主的,可持户口本
物权的原始取得有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
物业无权随意修剪小区的树木。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修剪、迁移,必须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的将受到处罚。私自砍伐他人树木的,应由公安机关以盗伐林木罪
没有产权证的农村房屋无法确权。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确权根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而定,一般需要具有三个证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发的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