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因为登记错误产生的损害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还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处理第三人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和推定、公示和公信的功能,登记内容的正确与否关系着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的发展一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由于虚假登记而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在诉一讼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关于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损害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还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然而登记机关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哪个范畴,历来存在疑问。我国关于登记机关导致登记错误的规定,分散在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例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没有规定其民事责任,故《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对登记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了这一空白。
此外,《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将不动产登记机关因为登记错误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为国家赔偿责任,这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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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第三人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分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角度看,此类案件则以当事人起诉时的选择为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案件一并处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案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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