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虚假登记有何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就是虚假登记。这是由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是工作人员失误。那么我国对处理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薄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因此,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
【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民法通则》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物权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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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房屋登记办法》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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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